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包括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的保障项目有哪些?
我市的医疗保障项目包括:①门诊医疗救助;②住院医疗救助;③二次医疗救助。
四、门诊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的救助比例为100%。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五、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以上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六、二次医疗救助的救助基数及标准是多少?
二次医疗救助以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合规范围外)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10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医疗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七、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答: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是指所有符合医疗救助的参保保障对象,在我市医保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外市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在出院时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八、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我市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 202号)执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3.县以上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